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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动监)罚〔2021〕4号 | 经营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案 | 周清海 | ∕ | ∕ | 2021年8月18日,当事人周清海从河南省洛阳市购进110头生猪(货值为226880元),在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情况下,运往汨罗市屈原管理区销售。 | 罚款45376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第十三条。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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