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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85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作者: 佚名 时间: 2025-09-16

  

  

  孟永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食品安全,打击非法猫狗肉的宰杀运输产业链窝点,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牧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检疫监管工作,主要包括犬猫产地检疫、运输环节监督检查。2023年,农业农村部修订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对犬猫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等做出明确规定。2013年,原农业部印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目前,全区犬、猫产地检疫检验相关工作正在依法有序开展。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检疫规程要求开展检疫工作,完善犬猫产地检疫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出证程序,严厉打击未经检疫、无证运输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不断规范犬猫的检疫工作。

  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注,希望今后继续对我厅工作给予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5年9月1日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rdjy/202509/t20250908_2786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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